捐赠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0-06-28
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为加强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金财产的管理,维护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维护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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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赠资助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基金会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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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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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者向基金会捐赠的财、物必须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
(一)现金、支票、汇票、股票、证券、债券等;
(二)图书、资料、办公设备、艺术品、不动产等;
(三)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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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方式可以分为一般捐赠和定向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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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捐赠是指捐赠者无特定条件的捐赠,所捐财、物由基金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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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对基金会开展的援助项目或捐赠人指定的捐赠项目,提出定向捐赠意向,所捐财、物由基金会按《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援助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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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将向捐赠者出具合法的票据,并将受赠财、物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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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定向捐赠意向的,经双方协商签订定向捐赠协议。基金会尊重资助方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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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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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捐赠信息在中心网站上登载,鸣谢慈善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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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的途径:
(一)银行转账;(二)现金捐赠;(三)微信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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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者就捐赠事宜产生争议的,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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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会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每年度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市民政局提交年度报告,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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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