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章程
更新时间:2020-06-28
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章程。本基金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全称为“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搭建公平、公正、透明、可持续发展的公益平台,凝聚社会更多的力量,为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贫困人群提供医疗救助、助学和养老、灾难救助等,推动公益事业的规范化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三百万元。
第二章 志愿者 志愿精神与志愿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基于自由意志而非基于个人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秉诚心以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术、时间等贡献社会,是不为报酬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人。
第五条 志愿精神:是一种自愿的、不为报酬和收入而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精神;是个人对生命价值、社会、人类和人生观的积极态度;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
第六条 志愿服务:是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
(一)调查核实社会贫困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贫困人群的关心与捐助。
(二)组织志愿者提供业余时间开展活动,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慈善公益活动;
2、参与环境保护、助医、义诊和公益知识宣传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3、社会突发性灾难事件的仁道救助;
4、参与基金会相关公益宣传的主题活动;
5、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自愿加入基金会志愿者队伍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未满18周岁的可在其监护人的陪同下参加队伍的公益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具备提供志愿服务项目以及有关公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时间;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完整信息以及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二)就志愿服务工作向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获得“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志愿者证书”;
(四)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时可获得奖励。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四)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五)拒绝向受服务者收取报酬;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志愿者认为有必要,可自行购买相关保险,包括购买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以预防任何的伤害。参加基金会活动的志愿者,可能会产生不可预知之安全隐患如果因为参加基金会活动过程中(包括途中)受到意外伤害,志愿者自行承担所有救援和医疗的费用,并放弃向活动组织者和其他成员索要赔偿的责任。
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十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基金会的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填写志愿者申请表。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十二条 志愿者一经录用并顺利完成200小时志愿服务,基金会将向其颁发“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志愿者证书”。
第十三条 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三)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三)针对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的奖励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人力资源部;
(二)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博进行宣传;
(三)为志愿者做出工作晋升或推荐鉴定;
(四)对表现突出者将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修订由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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