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0-06-28
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财产管理制度
为做好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基金会的财产不流失、 发挥最佳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财产是指基金会受赠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基金会建造的工程(房屋)、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而持有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界定: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已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整批 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三、受赠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或 依据有关规定,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四、所有财产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用于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的办公设备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贴上基金会的标签,做到账、卡、物齐全。
五、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或依捐赠人意愿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等,都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六、基金会定期公布资产情况,并在年度末实地进行资产盘点,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对盘盈(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基金会财产,如有此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如基金会人员滥用职权,造成财产损失,将依法从严追究其责任。
八、基金会财产由秘书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兼职财产管理员,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在秘书长监督下按规定办好财产交接手续。
九、本基金会《财产管理制度》于 2018 年 3 月 2 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十、 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归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理事会。
十一、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