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0-06-28
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为加强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证书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证件是指基金会运营所需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可证等各类证件及个人证件(包括员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基金会统一为员工办理的其他证等)。
第二条 基金会的各类证件由秘书处根据需要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申请。基金会各类证书如有有效期的,秘书处每年负责向所发证书单位申报,进行年度检查,如因秘书处原因示及时年检造成滞纳金的,秘书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基金会登记证书及相关证件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上墙亮证。基金会办理的所有个人证件由秘书处统一管理。银行开户许可证、捐赠票据领购登记簿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各类证书不得随意带出或复印。如需使用证书的,使用人报秘书长签字批准后,到秘书处领用证书。秘书处在《证书借出登记表》中登记。
第五条 《证书借出登记表》中必须含:借证人、证件名称、注明用途、使用时间、归还时间等。
第六条 证件使用完毕需即时归还秘书处,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归还的,需提前向秘书处说明。
第七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遗失给基金会带来损失的,由借出人负责。
第八条 对于擅自复印、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基金会证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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