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度
更新时间:2020-06-28
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度
第一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作合法、合规、合理,根据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的资助资金,专注于吉尊玛慈善基金会所执行的各项公益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和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的管理
第四条:项目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激励创新,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内容、实施计划和目标、项目预算和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所有项目均需要符合基金会章程,经专员审核-递交基金会秘书处审议-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秘书长递交理事会审议备案-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审批签字方可发布。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实施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
第九条:组织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和秘书长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度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和收据。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度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理事会和秘书长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的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由基金会理事会和秘书长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基金会理事会和秘书长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级。评估报告须报理事会和秘书长批准,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束阶段经基金会理事会议会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须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秘书长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备案,并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专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专员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提供信息数据支持,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写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项目部。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理事会。
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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